(2016)渝0151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明伟与王烈刚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伟,王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伟,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烈刚,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伟与被执行人王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烈刚的财产“四查”,目前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王烈刚有房屋一套,本院也进行了查封,但是该房产设立了抵押,而本系列案件标的较大,所以暂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烈刚在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有应收工程款1231484.2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提取,并将该笔钱通过合议庭讨论并进行了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明伟分得了77665.84元。现被执行人王烈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554元,尚欠标的额147888.16元。由于被执行人王烈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们依法将其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明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1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游 洪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