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深圳久久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飞,深圳久久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096号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深圳久久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华凯大厦2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OW57N。法定代表人:黄武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深圳久久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鹏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飞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