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盐城东洁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汇浩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东洁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汇浩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东洁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全民创业区。法定代表人:顾如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汇浩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盐城东洁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汇浩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汇浩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苏J×××××、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