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岳兴、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岳兴,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局,新昌县丰岛花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初3号原告吕岳兴,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月萍,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环城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孝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泳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新昌县丰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新江,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梁福朝,局长。委托代理人XX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昌县丰岛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丰岛花苑。负责人俞益良,主任。委托代理人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岳兴、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备案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本案,2016年5月9日因案涉房屋确权民事诉讼尚未审理完毕裁定中止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两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岳兴、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岳兴、新昌县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茹审 判 员 XX毅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