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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康耀华、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耀华,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耀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耀华与上诉人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康耀华预交的10元、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