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XX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鲁国伟,沈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84号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宁建斌,该委员会主任。原告: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XX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张水根,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鲁国伟,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第三人:沈霖,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XX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鲁国伟、沈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本案应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2月1日的《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及2015年10月27日的《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之一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XX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珺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