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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海江与孟庆祥、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江,孟庆祥,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854号原告:刘海江被告:孟庆祥、王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