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海江与孟庆祥、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江,孟庆祥,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854号原告:刘海江被告:孟庆祥、王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