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应军与刘全乐、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军,刘全乐,刘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854号原告:赵应军,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刘全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刘甜甜,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赵应军与被告刘全乐、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应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应军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