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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应军与刘全乐、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军,刘全乐,刘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854号原告:赵应军,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刘全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刘甜甜,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赵应军与被告刘全乐、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应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应军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