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香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香各,杨庭信,崔玲芬,解彦行,韩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冲。被执行人王香各,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杨庭信,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崔玲芬,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解彦行,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韩俊霞,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香各、杨庭信、崔玲芬、解彦行、韩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