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付少丹、黄桂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少丹,黄桂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付少丹,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桂武,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少丹与被执行人黄桂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桂09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饲料款114219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7元、申请执行费1613.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桂武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少丹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