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明洪、唐伟、李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蒲明洪,唐伟,李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蒲明洪,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玉玲,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明洪、唐伟、李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明洪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明洪的银行存款8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