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飞、扶丙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扶丙桃,段朋,陈红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032-1号申请人刘飞,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申请人扶丙桃,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段朋,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陈红彦,女,33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刘飞、申请人扶丙桃与被申请人段朋、被申请人陈红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豫1425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红彦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轿车;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刘俊轩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货车。现被申请人段朋已向申请人刘飞、扶丙桃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已经没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陈红彦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轿车;担保人刘俊轩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货车进行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红彦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刘俊轩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豫N×××××号小型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祁 臻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