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中山与宋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山,宋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995号原告:王中山,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寿良,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王中山与被告宋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寿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134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赊欠货物,期间,被告还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000元、20000元、30000元。2015年11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到原告68340元,其中借款51000元,货款1734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7000元,剩余61340元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宋寿良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经营饭店,于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间,多次从原告经营的超市赊欠货物,在此期间,被告及其亲属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8日、2015年5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20000元、30000元。2015年11月14日,原告列明被告赊欠货款及借款数额,共计68340元,被告签名予以认可。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寿良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销货清单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寿良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欠原告68340元(已还7000元),有被告签名认可的清单及原告陈述为证,原告陈述,原、被告在对双方经济往来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7000元,剩余61340元至今未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证明其向原告偿还欠款的具体数额,致本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对此,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1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法定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寿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中山偿还借款61340元,届时利随本清(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宋寿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