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霞、枣阳鑫佳园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枣阳鑫佳园纺织有限公司,胡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255号之一申请人:王霞,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申请人:枣阳鑫佳园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红霞,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霞与被申请人枣阳鑫佳园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园公司)、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鑫佳园公司、胡红霞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彭小安自愿用其鄂F×××××宝马牌小型轿车为王霞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胡红霞的工资收入9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彭小安自愿为王霞用作担保的鄂F×××××宝马牌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