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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廖泽淑、罗征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0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廖泽淑,罗征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007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38325645G。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伟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廖泽淑,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罗征宏,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泽淑、罗征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