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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宝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宝利,蔡英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罗宝利,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英淑,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朝鲜族。罗宝利与蔡英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宝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英淑给付借款本金735000元及相应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1150元。本院已��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蔡英淑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英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英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宝利申请执行的给付给付借款本金735000元及相应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11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蔡英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