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少利与肖自龙、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利,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肖自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86号原告:冯少利,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住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河滨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菊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肖自龙,男,生于1966年4月19日,住山阳县。本院在审理冯少利与肖自龙、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少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少利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冯少利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