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鸿芳副食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鸿芳副食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92号原告: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95539339。法定代表人:魏建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鸿芳副食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冷冻市场冷鲜城2楼3号。经营者:XXX,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鸿芳副食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65元,减半收取计11332元,由原告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以强人民陪审员 洪立红人民陪审员 纪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桂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