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44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野,系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广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法定代表人:尹爱地,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公司法律顾问。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系公司员工。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丽华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人民陪审员 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