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403号原告:梁某,女,生于1984年2月13日,汉族,住镇平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