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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位平与华肖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位平,华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蒋位平,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邵晓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肖荣,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位平与被执行人华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肖荣已经支付了货款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蒋位平与被执行人华肖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位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位平与被执行人华肖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位平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华肖荣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位平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贾树东执 行 员  钱丹俊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