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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伟华、景全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伟华,景全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891号原告: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丹阳市访仙镇永盛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1111099-X。法定代表人:王方伟,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集军,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伟华,男,汉族,1980年9月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景全定,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周伟华、景全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访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