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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与张家口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张家口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674号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地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一路龙山水郡底商。法定代表人:马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李阳,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6号商业楼1号。法定代表人:杜作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与张家口市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凡      丽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