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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4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茅文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茸北镇光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军,总经理。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偿付货款685,785.12元,承担诉讼费5,329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偿付申请人货款685785.12元、诉讼费5329元,于2017年4月底偿付25万元(由法院从冻结账户中扣划),2017年5月、6月的25日之前各偿付15万元,2017年7月25日之前付清余款;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上海电气先锋电机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账户措施予以解除;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付款承诺,则加付违约金5万元。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5万元,解除了账户的冻结,并已将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无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沪0117执2430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