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滕明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红,滕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317号自诉人陈建红,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3日,住内乡县。被告人滕明权,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住内乡县。自诉人陈建红以被告人滕明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滕明权已主动履行完毕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建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丁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