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詹伟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伟强,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址广东省赤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伟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1时25分,被告人詹伟强酒后驾驶粤G×××××号牌小货车沿椹川大道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到椹川大道北文保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詹伟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詹伟强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检查。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詹伟强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8.4358㎎/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詹伟强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伟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詹伟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詹伟强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伟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侵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詹伟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詹伟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伟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嘉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