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代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45号原告:代某,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黄某,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与被告黄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郭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勤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