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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代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45号原告:代某,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黄某,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与被告黄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郭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勤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