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继周与山化乡山化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周,山化乡山化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43号原告:王继周,男,汉族,1957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永标,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山化乡山化村委会。住所地:偃师市山化乡山化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峰。原告王继周与被告山化乡山化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继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王继周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