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杨玉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杨玉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5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86995309-4。负责人何方恩,行长。被执行人杨玉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10层100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杨玉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玉生、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生银行存款七万二千零五十六元七角二分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生银行存款七万四千一百一十三元四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