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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房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英,舒某芳,李某,黄某梅,李某珍,房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舒某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珍,女,汉族。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被执行人:房某龙,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英、舒某芳、李某、黄某梅、李某珍与被执行人房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3841、3882、3883、3884、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英、舒某芳、李某、黄某梅、李某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是(2017)琼0271执443、444、445、446、447号,因上述五宗案均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同一类型案件,且该五宗案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五宗案件并案执行,并统一使用案号(2017)琼0271执443号。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房某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英、舒某芳、李某、黄某梅、李某珍(其中李某英590000元、舒某芳228000元、李某300000元、黄某梅190000元、李某珍220000元)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及利息。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