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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勤与罗帅、杨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勤,罗帅,杨连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892号原告杨大勤,女,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薛刚、党志丹,驻马店市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帅,男,汉族,出生,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连合,男,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勤诉被告罗帅、杨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