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广东与金俊、夏春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广东,金俊,夏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268号申请执行人吕广东,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金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夏春梅,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原告吕广东与被告金俊、夏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3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金俊、夏春梅于2017年1月28日前共同归还原告吕广东借款50万元;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金俊、夏春梅共同负担(此款项由两被告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吕广东)。因义务人金俊、夏春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吕广东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俊、夏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俊、夏春梅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广东与被执行人金俊、夏春梅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