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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峰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峰(又名张爱国),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07年4月至2012年任台前县局长,原任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副处级),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台前县,捕前住濮阳市台前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17年1月9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辩护人李子仲,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善存,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珍、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李子仲、黄善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一)2010年2月,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梁庙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杨某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下半年非法收受杨某现金2万元;(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汪某现金3万元,为其在中标抗旱应急工程和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5、6月份张峰将2万元钱退还给汪某。(三)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1现金3万元,为其在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四)2010年,被告人张峰为岳某2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岳某22万元现金。2016年6、7月份通过岳某3将2万元退还给岳某2。(五)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12万元现金,为林某1亲戚林某2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提供帮助。(六)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岳某4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岳某4与董某到张峰家送给张峰妻子李某2万元钱,并告知张峰。(七)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姜某10.7万元现金及两条中华烟,为其在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八)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五次收受崔某7.5万元,多次安排崔某承建台前县水利局金堤河公园、抗旱应急、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第十三标段等工程。(九)2009年3月,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1中标金堤河治理工程,并非法收受刘某13万元现金,2011年,刘某1为张峰支付装修款5万元。(十)2008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非法收受王某25万元现金,为其承接台前县安全饮水工程提供帮助。(十一)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刘某23万元,为其在承揽安全饮水项目中提供帮助。(十二)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刘某32万元,为其向台前县水利局销售设备提供帮助。(十三)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藏建勋2万元,为其在承揽台前县水利局安全饮水工程中提供帮助。(十四)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31万元,为其在承接的安全饮水工程中提供帮助。(十五)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某1万元现金,为其在承接的抗旱应急工程中提供帮助。(十六)2008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方某3万元,为其在安排工作、解决工资待遇中提供帮助。(十七)2011年,被告人张峰明知魏某欲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的请托事项,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魏某1万元现金。二、贪污罪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的名义安排下属与山东聊建集团聊城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21万元。2010年6月份,张峰让时任台前县水利局会计孙某将该21万元交给其妻李某,后李某将此款用于购买家庭房产。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峰,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孙某、杨某、赵某、张某、史某、李某、岳某1、冯某、汪某、高某、王某1、岳某2、岳某3、林某1、林某2、岳某4、董某、姜某、崔某、马某、刘某1、任某、王某2、刘某2、刘某3、藏建勋、王某3、方某、魏某、白某、徐某等证言,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决算总表、记账凭证,台前县金堤河公园三期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台前县2009年度抗旱夺丰收应急灌溉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台前县金堤河围城堤土方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管道材料及管件清单,产品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台前县沙沃供水站供水设备清单,自动供水设备及材料安装清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建工程及管网安装合同,台前县水利局打渔陈供水站建筑物拆除协议,台前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标通知书,中共台前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证明,台前县机关事业单位转正定级确定工资审批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农商行账户银行明细,台前县水务局稿纸、抗旱应急工程记账凭证、发票、提款申请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房屋产权档案,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国共产党台前县委员会通知,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濮组干(2013)57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台前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关于接受张峰辞去台前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1万元,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峰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当庭辨称,起诉书指控贪污的犯罪事实其不明知是公款,对指控贪污罪的定性自己不懂。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对受贿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提出的辨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张峰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二、张峰主动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张峰的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对张峰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一)2010年2月,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梁庙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杨某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下半年非法收受杨某现金2万元。(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汪某现金3万元,为其在中标抗旱应急工程和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5、6月份张峰退还给汪某2万元。(三)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1现金3万元,为其在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四)2010年,被告人张峰为岳某2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岳某22万元现金。2016年6、7月通过岳某3将2万元退还给岳某2。(五)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12万元现金,为林某1亲属林某2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提供帮助。(六)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岳某4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岳某4与董某到张峰家送给张峰妻子李某现金2万元,并告知张峰。(七)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姜某10.7万元现金及两条中华烟,为其在中标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中提供帮助。(八)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五次收受崔某现金7.5万元,多次安排崔某承建台前县水利局金堤河公园、抗旱应急、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第十三标段等工程。(九)2009年3月,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1中标金堤河治理工程,非法收受刘某1现金3万元,2011年,刘某1为张峰支付装修款5万元。(十)2008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非法收受王某2现金5万元,为其承接台前县安全饮水工程提供帮助。(十一)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刘某23万元,为其在承揽安全饮水项目中提供帮助。(十二)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刘某3现金2万元,为其向台前县水利局销售设备提供帮助。(十三)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藏建勋现金2万元,为其在承揽台前县水利局安全饮水工程中提供帮助。(十四)2010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3现金1万元,为其在承接的安全饮水工程中提供帮助。(十五)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某现金1万元,为其在承接的抗旱应急工程中提供帮助。(十六)2008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方某现金3万元,为方某安排工作中提供帮助。(十七)2011年9月,被告人张峰明知魏某欲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的请托事项,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魏某现金1万元。另查明,2016年5月,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在对被告人张峰的问题进行调查期间,张峰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收贿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12日,张峰退交违法所得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峰供认不讳,又有证人杨某、冯某、汪某、高某、王某1、岳某2、岳某3、林某1、林某2、岳某4、董某、李某、姜某、崔某、马某、刘某1、任某、王某2、刘某2、刘某3、藏建勋、王某3、徐某、方某、魏某等证言,台前县梁庙沟干流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决算总表及相关凭证,台前县抗旱夺丰收应急灌溉工程土方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凭证,台前县金堤河公园三期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及相关凭证,台前县金堤河围城堤土方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凭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管道材料及管件清单、发票,中标通知书、记账单,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凭证,产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台前县水利局与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台前县水利局与内蒙古正洋管业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建工程及管网安装合同,台前县水利局打渔陈供水站建筑物拆除协议,台前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共台前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证明,台前县机关事业单位转正定级确定工资审批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贪污罪2009年,被告人张峰利用担任台前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与承接施工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用于解决其单位办公经费等。2010年6月,张峰让时任台前县水利局会计孙某将台前县水利局与山东聊建集团聊城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的公款21万元交给其妻李某,后李某将此款用于购买家庭房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峰供述,2009年上半年,我想买套房子,后台前县水利局会计孙某说给我准备20多万元,钱没入小金库账很保险,我说怎么个人买房能用公款呢?一直没答应。2010年6月,孙某给我妻子李某21万元,李某给我说了。孙某给我说几次让我用公款购买房,我没把握住,最后还是把这21万元公款用于买房了。钱没退。2、证人孙某证言,2009年下半年,张峰给我说,孩子大了,该在新区买房子了。后我随他去岳某1开发的小区看了房子。这时在杨某处有笔21万元多“管理费”要拿过来,后在张峰办公室我给他说:“有笔20多万元管理费要交过来,还没入小金库账,很保险,用这钱买房中不?”张峰说:“以后再说吧。”2009年12月各标段管理费陆续交来,杨某到我局外院从他车上拿21万元给我了,次日我把钱存我农商行存折20万元。回单位后我给张峰说:“钱准备好了,你用不?”张峰说:“先停停再说吧。”我看张峰可能要用这钱买房就没在我管理的单位“小金库”收入本上记。2010年6月,在他办公室张峰说:“你去找李某办去吧。”我去农商行东街支行李某办业务柜台先取5万元,又从这存折转走16万元。经我辨认“孙某农商行账户000000033865443149889银行明细”是我从杨某处拿来21万元后我2009年12月30日存入20万元,2010年6月5日转出16万元记录;第二、三笔是李某从我的账户取走21万元记录。这是从杨某准备交到单位“小金库”的钱,是公款。我是单位会计,从我手中出的钱是公款。张峰知道是施工方准备交单位“小金库”的钱,他知道是公款。他应知道这钱是杨某要交单位“小金库”的管理费。钱没退。3、证人杨某证言,2009年我两次干台前县水利局抗旱应急工程,工程量20万元左右,签两个施工合同。辨认了台前县2009年度抗旱夺丰收应急灌溉工程土方施工合同书三份及工程发票,第一份施工合同及发票107000元、第二份施工合同及发票94000元是我实际干的工程。第三份施工合同及发票283430元,我没干这工程,是虚假的,这是2009年在我干台前县水务局抗旱应急工程时,史某或张峰、赵某对我说,现水利局经费紧张,想从我干的标段中追加个施工合同套出二十多万元给水利局,我同意后他们就安排我签了283430元的施工合同。后我在办公室找张某在税票上签字后把手续给水利局财务上,后款拨到山东聊建集团聊城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给我27万元。2009年12月水利局给我要这笔款时,我扣了该我得的钱后将21万元给了孙某。4、证人赵某证言,经我辨认“台前县水务局稿纸内容:王集灌区、孙口灌区、满庄灌区,干渠土方工程表”是2009年抗旱应急工程中台前县水利局局长张峰安排的让从这几个灌区干渠中套取工程资金写的明细表,这张表应是水利局引黄办史某提供,我在上面汇总了各个干渠所属灌区。2009年4、5月,张峰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局里面想从抗旱应急土方工程中提取点管理费。”我说:“这事你给分管抗旱应急中土方的张某说”张峰说:“我给张某安排让他找人制工程量表后你和他看一下中不中。”后引黄办史某给我送了工程量表,我看后将统计的干渠分了灌区:王集灌区、孙口灌区、满庄灌区。后我将表送给了张峰,对张峰说干渠工程分属王集、孙口、满庄灌区,可从这里提管理费。这明细表显示的内容是这些抗旱应急工程实际没干的工程量。5、证人张某证言,2009年至2010年,根据水利局安排我参与了抗旱应急工程,主管这块土方工程。抗旱应急工程批复下来后,张峰安排副局长赵某邀标,该项目涉及到机井建设、土方工程、建筑物。我在引黄办负责土方进度和质量,工程基本完工后由我带领技术人员对工程实地验收,由杨合聚带人负责实地验收,两组验收交叉进行,验收数据统一报送局设计队汇总结算。工作基本完成后张峰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张写有沟渠名称和土方量的虚假材料,说从这些地方出些费用,他们已操作好,施工企业找我签字。我知道名单上沟渠根本没施工,我用他的铅笔在名单上标注“杨、刘、崔”三字,是杨某、刘某1、崔某。按每方2.3元核算每人虚假工程量钱数,我见数额比较大,心里虚没同意。10多天后张峰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上次给我单上的人关系可靠不会出事,我同意了。当天杨某就拿已开好税票找我签了字,后刘某1和崔某也拿税票找我签了字。张峰给我的这张虚假工程名单经我辩认沟渠名字是原引黄办主任史某写的,“王集灌区、孙口灌区、满庄灌区”是赵某写的。经我分别辩认“台前县2009年度抗旱夺丰收应急灌溉工程土方施工合同”,是张峰让我签的虚假合同和杨某、刘某1、崔某找我签的发票,虚套杨某金额233560元、虚套刘某1198396元、虚套崔某78078元作为我单位小金库费用。6、证人史某证言,经我辩认“台前县水务局稿纸显示:王集灌区、孙口灌区、满庄灌区,干渠土方工程表。”内容是我写的,三个管区名是赵某写的,“杨、刘、崔”是张某写的,所写沟渠是2009年抗旱应急工程中没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2009年,赵某和张某安排我把没实际施工的土方工程按灌区汇总,我制作汇总表交给了赵某。7、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6月,孙某曾找我办理一笔5万元取现和一笔16万元转账业务,钱我用于付购房款。2010年6月5日,我接到爱人张峰电话:“等会孙某去找你,给20多万元钱,你办喽吧。”后孙某到我上班的业务柜台,把存折给我说:“21万,办吧。”我从存折取5万元存到我用的我侄女李玉农商行账户,我又从孙某存折转到我用我母亲张桂荣账户16万元。晚到家我对张峰说:“孙某给21万元”,张峰说“你买房用吧。”这两笔钱后全转给岳某1用付我现住腾达小区房款。辩认了“李玉农商行账户00×××89明细”、“李玉银行凭条复印件”、“李某农商行账户62×××34明细”、“张桂荣农商行账户62×××88转账凭条”、“腾达小区房屋产权档案”。我家庭财产我管理,我和张峰的工资本我掌握。张峰给我1万、2万、3万最多10万元,我不知什么钱,张峰不说我也不问,次数钱数以张峰说的为准。部分放濮阳市众鑫羽绒有限公司白某和台前县亿丰担保公司孙桂英那吃利息。张峰给的钱主要存在我农商行账户和以我母张桂荣名开农商行账户等,还在我侄女李玉、张峰侄女李慧芳及王庆云、刘春风、刘合振等人账户存钱。张峰给我的钱与我家收入混一起分不清,放濮阳市众鑫羽绒有限公司白某处70多万元吃利息,要回50多万元;放台前县亿丰担保公司孙桂英那45万元吃利息没要过来;孩子结婚、买房等日常开支用部分。8、证人岳某1证言,2009年8、9月,我借用台前蓝天置业有限公司资质开发腾达家园小区,是两层半连体住宅,大的300多平方,小的200多平方,共16套。2009年底,张峰带李某到小区相中一号楼西头第一家,1700元/平方米,300多平方米,房款50多万。到2010年底李某7、8次现金或转账交齐房款。2010年底办房产证。9、孙某农商行账户000000033865443149889银行明细、张桂荣62×××88、李玉、李某、白某账户明细,证明孙某2009年12月30日存20万元;2010年6月5日,支5万元,转张桂荣62×××88账户16万元。张桂荣账户20×××18转岳某1622991131400178757账户7万元;20×××05收孙某转的16万元,次日转岳某1账户;2015年2月12日转白某622991131400682022账户10万元。李玉00×××89账户20×××05收5万元;20×××12转岳某14.7万元;李某622991031400000334账户20×××12转岳某13000元,20160115转白某16.5万元;李某62991131400012089账户20×××20转岳某15万元;20111209转岳某17万元。另有证人白某等证言,抗旱应急工程记账凭证、发票、提款申请单、台前县2009年抗旱夺丰收应急灌溉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台前县水务局稿纸干渠土方工程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房屋产权档案、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国共产党台前县委员会通知台文(2004)84号、(2007)25号、26号、(2012)49号、(2012)51号文件、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濮组干(2013)57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台前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关于接受张峰辞去台前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经过,濮阳市纪委情况说明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受贿罪、贪污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峰犯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张峰当庭认为,起诉书指控贪污犯罪事实其不明知是公款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张峰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张峰原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的张峰明知该款系其单位公款并用于购买家庭房产的事实不符,故辨解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在受贿犯罪中,张峰能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明,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张峰能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还部分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峰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张峰系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张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峰违法所得702000元予以追缴。三、被告人张峰退交的违法所得50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王 营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