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云、胡升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胡升光,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胡云,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升光,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方洁,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与被执行人胡升光、方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升光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方洁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升光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方洁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