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967冯燕与昆山君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昆山君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967号原告:冯燕,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洪,男,系原告配偶。被告:昆山君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131号楼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960F7N。法定代表人:陈梅青。原告冯燕与被告昆山君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停业,本院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退回。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七日内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若不能提供则交纳公告费。逾期不提供准确地址也不交纳公告费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该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收。截止2017年6月27日,原告既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燕负担。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筱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