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男,该委员会主任。受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大拉湾村。被执行人:李某,女,成年,汉族,地址同上。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4]第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现不再对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计生征字[2014]第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