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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新柱与厉诗举、王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柱,厉诗举,王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997号原告李新柱,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诗举,男,年籍不详,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王友亮,男,年籍不详,住徐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新柱诉被告厉诗举、王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新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新柱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