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1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韩五金门窗厂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安韩五金门窗厂,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1253号原告:廊坊市安韩五金门窗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新立村。法定代表人:韩智深,厂长。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安韩五金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廊坊市安韩五金门窗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