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秀华、朱玲晓等与临安市天目山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华,朱玲晓,临安市天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251号之一原告:邓秀华,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张春光,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玲晓,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临安市天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澡溪村。负责人:刘周洲,该单位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华、朱玲晓诉被告临安市天目山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秀华、朱玲晓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秀华、朱玲晓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秀华、朱玲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秀华、朱玲晓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