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之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爱平,崔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421号自诉人樊爱平,女,194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无业,住新蔡县。被告人崔之平(又名崔玉),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无业,住新蔡县。自诉人樊爱平诉被告人崔之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樊爱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爱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怀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