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蒋天伦与王盛国陈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天伦,陈永春,王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蒋天伦,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陈永春,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王盛国,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永春、王盛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春、王盛国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天伦借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