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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和追缴犯罪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滨县国家税务局,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72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6102120,地址:淮滨县城关镇桂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本院在执行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和追缴犯罪所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