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颜从珍、颜某与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从珍,颜某,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11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颜从珍,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颜某,男,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兵,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林,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颜从珍、颜某与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从珍、颜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邱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邱林向颜从珍、颜某给付赔偿款263529.06元。2、邱林负担案件诉讼费4970.00元、执行费3853.00元。但被��行人邱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邱林(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邱林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房屋产权证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邱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从珍、颜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