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小兵,涂丽华,欧阳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熊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小兵,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汽车销售员。被执行人涂丽华,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欧阳炜,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坳上分场职工。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兵、涂丽华、欧阳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炜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炜在银行的存款,冻满11.648382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