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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964号原告: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06326048,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贝沙桥。法定代表人:方振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5880333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镇北村)。法定代表人:吴强。原告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发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林发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达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林发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腾书 记 员 姚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