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卢红涛与郑同庆、吴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涛,郑同庆,吴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红涛,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同庆,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吴三梅,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系被执行人郑同庆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卢红涛申请执行郑同庆、吴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