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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明霞与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霞,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明霞,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钱问林,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东侧。被执行人:姚玉坤,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付明霞与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