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双连与杨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连,杨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981号原告:陈双连,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杨彪,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陈双连与被告杨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连以暂缓起诉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连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陈双连负担。审 判 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