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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贤楷与李树清、李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贤楷,李树清,李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03号原告:曾贤楷,男,生于1965年1月8日,汉族。被告:李树清,男,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李春,男,生于1995年9月10日,汉族。原告曾贤楷诉被告李树清、李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贤楷以李树清下落不明,联系方式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贤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曾贤楷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