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勇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勇,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在商城县伏山乡大木厂村菊花尖天堂茶场,被告人程勇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平整林地并修建三峡画院及其附属设施,使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35亩。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程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北京诚信置森书画院与伏山乡大木厂村民委员会签订《大木厂村集体公山开发承包合同》,约定伏山乡大木厂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公山总面积925亩承包给北京诚信置森书画院开发经营。2011年9月10日,北京诚信置森书画院授权商城县森林奇艺文化有限公司程勇代为办理相关业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2011年至2014年,在商城县伏山乡大木厂村菊花尖天堂茶场,被告人程勇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平整林地并修建三峡画院及其附属设施,使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35亩。被告人程勇于2016年8月14日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勇承诺“复制补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经过证明:案件来源、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勇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勇无前科记录。(4)林业局证明:商城县林业局未接受过占用林地建设画院的申请,及也未收到上级部门同意在伏山乡大木厂村集体山林建设书画院的批复。(5)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程勇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及其营业资格。(6)复植补种承诺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程勇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7)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程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画院大概是2011年七、八月份开建,房子已基本建成,道路、水库也已硬化、修好。新建正屋13间带大院的房子原是村茶场厂房,大概在新建13间房并排第五间或六间位置原是空地。新建的两栋别墅最上面的一栋原来是茶叶地,下面的一栋是空场子,建在空场子上的那栋别墅和大院边上的那排房子前面原来是菜地。塘被扩大了,其边上的路及平场子原是荒地。(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三峡画院建在伏山乡大木厂村菊花尖,房子由西向东依山而建,在过去七间厂房基础上向北延伸了,向北延伸处原是菜地和牛棚,维修了操场、水塘及塘埂。(3)证人余某、何某证言证实,原地以前有房子、空地、菜地、水井、水塘等,除此之外都是茶园。(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北京诚信置森画院委托其与大木厂村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交由程勇具体负责三峡画院建设。(5)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程勇向其结算2500元挖掘机施工费用及三峡画院主体建筑动工前原是三间土房。(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程勇找其负责两栋别墅的主体施工。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勇的供述:2010年,其在商城县伏山乡大木厂村菊花尖天堂茶场挖路挖山建房搞开发,到2014年5月三峡画院建成,直到现在一直由其负责三峡画院的运营管理工作。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35亩。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位置及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35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程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程勇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颖审判员 潘 洁审判员 赵曾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林 来源: